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1. 适用范围 :
取保候审适用于那些采取该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
对于《刑事诉讼法》中提到的“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将参照相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2. 决定和执行机关 :
取保候审的决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的取保候审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案件决定的取保候审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3. 保证方式 :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时,应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对于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时,应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4. 保证金数额 :
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决定机关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保证金数额。
5. 执行监督 :
明确了被取保候审人的活动范围,包括“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特定的活动”。
对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报到期限、未报到后果及处置措施进行了规定。
对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逮捕等措施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
6. 变更和解除 :
规定了取保候审的变更和解除条件及程序。
以上是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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